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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拖欠工资,劳动者去劳动部门投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?

来源:湄潭律师网

  劳动者去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,需要携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。如:工作证或工作牌(最好盖有公章)、工资卡交易记录、工资条、有公司名称的工装、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、考勤记录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、派工单、同事证言(离职在职的都可以)、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。

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相关规定,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:

  1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;

  2、工资卡、工资存折、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、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;

  3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;

  4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“工作证”、“服务证”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;

  5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“登记表”、“报名表”等招用记录;

  6、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;

  7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。

  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九条【劳动监察】

 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,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,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、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,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
  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七条

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,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;对情况复杂的,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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